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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最新修改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
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
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
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
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
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
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
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 年 11 月 14 日)前取得国家
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 2014 年 9
月 1 日,下同)或 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
招生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
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
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
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
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
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
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
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有 5年或 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
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年或 2年
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
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
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
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
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
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年或 2年以上,业
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
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学术型专业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
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
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
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四)具有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
推免)工作资格的高等学校,可以按规定数量和办法推荐本校优秀应届
本科毕业生免初试,直接申请参加相关招生单位的复试。推荐和接收
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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