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丙型肝炎治疗药品费用补偿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丙型肝炎治疗药品费用补偿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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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丙型肝炎治疗药品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4305637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 30 天(含)至 80 周岁(含),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 医院 (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丙型肝炎并且需要进行 医疗必需的抗病毒治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药品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遵照医嘱开始服用保险单载明的特殊抗病毒治疗药物(以 下简称“抗病毒药物”),且在被保险人治疗周期内坚持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和医嘱服用抗 病毒药物治疗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治疗周期结束后的第12周,经释义医院 标准检测提示丙肝病毒定量HCV-RNA大于15 IU/ml,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据医嘱购 买对应数量的抗病毒药物所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 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丙型肝炎抗病毒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累计赔付金 额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 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治疗周期结束后的第12周丙肝病毒定量HCV-RNA小于或等于15 IU/m,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给付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保险 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药品处方是由释义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丙型肝炎必需的 药品; (二)该药品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列的药品清单(见附表一); (三)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四)该药品是在保险人合作的药店购买的。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治疗周期结束后未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在疗程结束后第12周的 HCV-RNA 病毒定量检测报告的;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参加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停止服用抗病毒药物。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购买抗病毒药物所支出的药品费用之外的其他一切检查治疗费用。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 付的金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 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的丙型肝炎抗病毒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 进行变更。 补偿原则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 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 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 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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