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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营管理权限分配表(同名12758)
天津市滨丽广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行与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明确双方的主要职权,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各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权部门经理。
本管理规定作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通则和纲领性文件,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集权与分权的基本文件,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依据本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职能权限分配表》;
集团公司制定的各种专项管理制度中(如《成本管理规定》、《预算管理规定》等专项
考核权。
各子公司必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 平等的法律及经营关系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双方均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的经营关系为:集团公司为各子公司的“决策中心、财务中心、管理中心”。
各子公司的经营实行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上,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当各子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出现异常或集团公司下达给各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集团公司行使监督、管控的权力。
第三章 权 限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权
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决策中心、财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将在重大事项决策集权、管理集权、财务与稽查、人力资源管理、品质管理、信息化管理、企业文化及品牌管理等7个方面予以合理集权,以期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
一、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有决策权,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有决策权。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在战略控制与实施上,集团公司拥有战略制定权和审批权,子公司拥有战略建议权和实施权。
3、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有审批决策权。
4、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审批决策权。
5、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定价策略(包含产品毛利率等)有审批决策权。
6、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主要原辅材料以及年采购额在40万人民币以上的供应商开发有批准权,对采购策略及采购价格有控制权。
7、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审批决策权。
8、对外投资权归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的权利。如因经营需要,确需要对外投资的,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 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和投资有审批权。
10、贷款和融资统一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建立起融资关系,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贷款和融资。
11、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或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12、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向外单位(含集团内子公司)借款。
二、管理集权及管理信息渠道控制
1、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管理体系有指导、考核、控制的权力,各子公司必须遵循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程序、行政性指令等前提下运行。
2、集团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协调各子公司的关系,对不符合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指导、稽查和纠正,以期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3、为保证各子公司的各类信息能及时传递到集团公司,设置3大类信息控制渠道:
1)工作计划、报告提交与管理者定期述职制度;
2)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3)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三、财务和稽查集权
1、各子公司设财务部,其财务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派,并由集团公司负责其业绩考核,实行轮换制或调离岗位。各子公司对财务经理无任免权,业务上受集团公司领导,行政上受子公司总经理领导。
2、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查。
3、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日常经营管理资金除外)统一由集团公司调度、分配。
4、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或规定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5、集团公司享有财务稽核权,可随时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稽查。
四、人力资源管理集权
1、各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人员由集团公司任免。
2、各子公司对部门经理(不含财务经理)任免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公司可行使否决权。
3、各子公司对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有任免权,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4、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总经理进行绩效管理。并指导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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