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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
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
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
根底。
2、教学内容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的体系
丽都饭店案
《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P. 5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历史环境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历史环境
由于国家与地区之间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开展,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往来日益频繁,就产生了超越一个国家和地区界限的各种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以及其他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权利义务〕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标准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标准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标准,应研究什么内容的问
题,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的主张不尽相同。
关于范围的不同主张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成认与执行。
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国籍标准、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标准、法律适用标准及管辖权标准。
多数德国和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标准或冲突标准。
多数东欧国家的学者主张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国际统一实体标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标准、国际商事仲裁标准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从上述不同观点可以看出,冲突标准是公认的国际私法标准。争议焦点在于实体标准是否应该纳入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我国学者对该问题也有不同的主张,但都认为冲突标准是最根本的标准,除此之外,可以把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有关的标准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目前,中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标准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如何看待这一争议焦点
要正确地认识这个问题,必须从法律开展的观点出发。为了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历史上最早采取的方法是用冲突标准来进行准据法的选择。但是,由于这种冲突标准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起来有时不免缺乏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而且带来不少复杂的法律问题。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日趋兴旺,为了便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社会便开始制定直接调整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标准的工作。这种统一实体标准在某些方面以及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
把这两种方式放在同一个法律部门来考虑,有助于解决哪一种方式调整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更好的问题。
小结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那么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别一翼那么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成认与执行。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可简要定义为: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
法那么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taw〕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目前谈到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是解决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的问题。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于1993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起草《示范法》的过程中,起草小组成员对《示范法》的体系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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