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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法的实现论;推荐阅读书目: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2.[德]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论》
3.[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的本质》
4.[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
5.[德]卡尔·恩吉施《法学思维导论》
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7.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第八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制定、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参见教材P73-90
第二节 法的制定
掌握法的制定原那么
了解当代中国法律制定的程序;第三节 法的实施
一、法的执行——狭义上的执法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教材P281〕
〔二〕法的执行的特征〔教材P282-283〕
〔三〕法的执行的原那么
1.合法性原那么
2.合理性原那么
3.效率原那么 ;二、法的适用——司法
〔一〕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根本要求
1.正确
2.合法
3.及时
〔二〕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那么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上的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九章 法的方法与法的思维
法的方法,是以理性的、因而也是可论证的方式探求法学上开放性问题之答案的方法。
——齐佩里乌斯
可以说,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就是一部法学方法论的历史。
一、法律人
〔一〕何谓法律人
1.王泽鉴教授笔下的法律人
2.“我给你那个橘子〞中的律师
3.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言
〔二〕法律人为定纷止争而生
法律的根本问题:谁可向谁,依据何种法律理由,主张什么?;;;;二、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发生
外表上的:事实与标准的不对称〔郑永流教授〕。
实质上的:也可以说是语言本来没有向我们展示其深度内涵。或者说,我们以前并没有准确把握法律语言的深度实质。
刑法第263条:持枪抢劫的,是8种加重处分的情形之一。
假设:行为人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抢劫,而该仿真枪是真枪的2/5,如何处理?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枪支〞?仿真枪是枪支吗? ;《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概念
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仿真枪〞
车浩副教授的观点。
持枪抢劫的,显然是因为“枪??〞本身的巨大的杀伤力和震慑力的特质,而非被害人的主观感受。
如果仅仅能够发射,而本身不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巨大的杀伤力和震慑力,不应当认为是持枪抢劫。
事实上,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将仿真枪虚构为真枪,压制住了被害人的对抗,应当评价为以“其他方法〞压制住被害人的对抗而取财,属于普通抢劫罪。 ;〔二〕法律方法发生的原因
1.法律语言的简洁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2.法律语言的历史性
海德格尔:语言具有历史性,我们依然“在通往语言的途中〞。
3.解释者的历史主义的语言观 ;三、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答复人在法律领域内各种精神活动的特点的一种想法、概念和判断。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相关,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根底,决定着法律方法的方向。
〔一〕合法性优于合道德性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三〕复杂优于简约
〔四〕形式优于实质
〔五〕严谨胜于标新
〔六〕谨慎超于自信
〔七〕论证优于结论
〔八〕推理优于描述 ;第十章 法的判断的形成与方法
第一节 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
一、判断力对法律人的意义
判断力:法律人最重要的专业能力 ;法律判断形成过程图;;;;;2.非正式渊源;;;;六、涵摄
〔一〕涵摄含义:把经分解的个案事实归入到法律的事实构成中去。
涵摄不等同于演绎。
但是,在将个案的事实归入到法律的事实构成中的时候,需要运用演绎的方法。 ;;公鸡案:
法律的事实:饲养动物伤人+造成他人损害
事实构成=T饲养动物伤人
法律结果=R造成他人损害
个案的事实=S公鸡将小孩左眼啄瞎
T——R
S——T
S——R;;第78条
事实构成T
A 受害人
B 有过错
个案事实S
a 小孩或小孩的妈妈 ?
b 妈妈在与邻居说话,孩子逗公鸡玩;等置模式A:描述事实与标准相互照顾过程;等置模式B:描述事实与标准拉拢过程;;;;;第二节 法律判断形成的根底方法
一、概述
〔一〕何谓根底方法?
根底方法指在建构大前提和小前提及做出结论中共同使用的方法,有演绎、归纳、设证、类比、论证、诠释、解释等方法。
〔二〕推论与亚推论
1.推论——引出必然的结论
演绎是推论,因为大小前提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形式是有效的。
2.亚推论——引出或然性结论
归纳、设证是亚推论。 ;〔三〕“实质推理〞不是推理而是权衡
实质推理:辩证推理、非形式推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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