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股权应认定有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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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从无处分股权的人处受让股权,但受让人在股权交易中系 善意,应认定其取得公司的相应股权 – - ——崔海龙、俞成林与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燕飞等四人以及孙 建源等五人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来源】《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 年第 2 辑)(总第 14 辑) 【案例要旨】不能证明受让人在股权受让过程中存在恶意,以及协议约定的股权受让价 格不合理等情况,可以认定受让人受让股权系善意。虽然受让人系从无处分股权的人处 受让股权,但受让人在股权交易中没有过错,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应认定其取 得公司的相应股权。 【全文】 崔海龙、俞成林与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燕飞等四人以及孙建源等五人 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海龙,男,1966 年 10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 阳区小关北里 45 号世纪嘉园 1 号楼 27H 室。 委托代理人:李学华,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成林,男,1954 年 2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 市东鹤鸣里 130 号。 委托代理人:李学华,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里 4 号 2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陵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煜虹,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飞,男,1975 年 6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 市蠡园乡长桥村徐祥巷 18 号。 委托代理人:郭煜虹,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坤生,男,1960 年 3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 锡市西河头 24 号。 委托代理人:郭煜虹,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伟,男,1964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 市风雷新村 60 号 102 室。 委托代理人:郭煜虹,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明,男,1963 年 2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 陀区中山北路 1321 弄 17 号 303/304/305 室。 委托代理人:郭煜虹,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建源,男,1954 年 8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无锡市解放西路 417 号。 委托代理人:邓华,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益治,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国强,男,1963 年 7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无锡市五河新村 108 号 301 室。 委托代理人:邓华,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益治,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 651 -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德斌,男,1956 年 6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无锡市大窑路 154 号。 委托代理人:邓华,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益治,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尤春伟,男,1958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 省无锡市清扬路 96 号 103 室。 委托代理人:邓华,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益治,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忻健,男,1970 年 11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 锡市妙光苑 16 号 502 室。 委托代理人:邓华,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益治,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海龙、俞成林为与被上诉人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燕 飞、黄坤生、杜伟、李跃明(以下简称燕飞等四人)及孙建源、王国强、蒋德斌、尤春伟、忻 健(以下简称孙建源等五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查明:2002 年 7 月,荣耀公司取 得无锡市荣华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2003 年 4 月,荣耀公司与崔海龙、俞成林就设立项目 公司共同开发建设荣华大厦项目签订一份《股东投资协议》。2003 年 5 月 12 日,依据《股 东投资协议》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了无锡市荣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 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中崔海龙出资 270 万元占 54%股份,荣耀公司出资 200 万元占 40% 股份,俞成林出资 30 万元占 6%股份。 2003 年 9 月 25 日,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与崔海龙、俞成林分别签订一份《股东会决 议》及五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按 14%、10%、10%、10%、10%的比例受让崔海龙在世纪 公司 54%的股权,荣耀公司同时还受让了俞成林 6%的股权,并到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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