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环境绿化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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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校园环境绿化管理制度(5篇) 校园环境绿化管理制度(通用5篇) 校园环境绿化管理制度 篇1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校园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的庭院绿化。   第三条学院总务处是校园主管绿化的职能部门,接受市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园绿化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和管理美化工作。   第五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第六条加强校园绿化管理,提高校园内绿化水平,鼓励教职员工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绿化建设是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绿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按校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力争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   第九条校园绿化依山就势,按照地形错落状况,采取平面、护坡、垂直绿化等方式,体现四季长青、四季有花的特点。   第十条根据建筑工程实际,对暂时闲置的空地,进行绿化,达到配置合理。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到学院总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绿化种植的草皮和树木,必须保证成活率,如承包给专业队伍完成的工程,一年内出现树木花草死亡的,应由专业队负责补栽保活;校内教职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院总务处统一安排补栽。   第十三条经专业队伍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保证规定的管理期,按照绿化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总务处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校园内山头原保留下来的树木和植被,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砍伐,确属建设需要必须处理的,由学院总务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山上、山下及院落内开荒种地,严禁在绿地范围内随意种植。   第十七条校园绿地植树的养护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绿地的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校园绿化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2.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3.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4.抛散、堆放、晾晒物品;   5.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放牧、打鸟、捕猎;   7.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8.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9.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合理兼顾安排方案,维修后,立即将现场恢复原样,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节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绿化专用的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其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节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学院总务处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2.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4.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赔偿费:   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其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值予以赔偿;   2.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五倍的赔偿费;   3.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费5倍赔偿;   4.对擅自在校园山上和院落内开挖种地的限期退出,并按每平方米5元赔偿。开挖损毁树木的,按照树木费2倍赔偿;   5.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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