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新论(武大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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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新论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A、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B、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实体标准〞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1、国际私法上的不同主张 A、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B、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多数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标准、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标准、法律适用标准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标准等。 C、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发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即,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标准或法律适用问题。 D、东欧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看法虽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主张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国际统一实体标准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标准都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E、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上的分歧点即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标准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标准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P6〕 2、国际私法的标准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标准。 B、冲突标准〔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标准。 C、国际统一实体标准: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标准。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标准: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标准。 对于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民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标准。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 1、学说 A、“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性质,理由:a、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b、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c、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d、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B、“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代表人物:巴丹、康恩、戴赛。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理由:a、从调整对象和主体看b、从法律渊源来看,尽管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局部为国际条约,但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为国内法c、从法律标准的制定和适用范围来看,国际法是国家妥协的产物,具有普遍约束力,国际私法是一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d、从争议的解决方法来看,公,谈判、斡旋、调查等,私,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 C、“二元论〞或“综合论〞:代表人物:齐特尔曼,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不能简单的说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那么区别说〔巴托鲁斯〕2、私国际法〔斯托雷〕3、国际私法〔谢夫纳〕4、冲突法〔罗登伯格〕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是一个法律部门,是一类法律部门的总称:国际私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学研究对象是国际私法本身。国际私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国际私法学本身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论和学说。 五、国际私法的定义 1、德国努斯鲍姆: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局部。 2、美国斯托雷:关于产生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于现代商业交往中所发生的冲突的法学。 3、中国李浩培: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4、本书观点:国际私法是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兵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898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 1、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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