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v .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标准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标准系统。 三、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视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五、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是:指导和标准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标准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根本性规那么。 六、行政法治原那么: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XX、侵权行为承当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那么: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本钱—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当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九、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拟,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附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连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十、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根本一样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当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十一、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监视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视主体。 十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十四、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十五、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标准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式、程序等做出了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十六、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十七、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十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内容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 十九、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二十、行政立法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立法的主体不同; 立法的客体不同; 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 立法的程序不同; 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 二十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权力来源不同分为: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对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展的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那么是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展的行政立法。 二十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内容不同分为: 执行性立法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标准; 创制性立法是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标准。 二十三、行政立法系统包括: 国务院的立法; 国务院部门的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 二十四、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五、已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是授益性行为; 其目的具有限定性; 二十六、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展湮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七、行政确认的特征: 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确实定或否认; 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局部,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二

文档评论(0)

hkfgmn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