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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产品责任法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张孟才
5. 1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
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 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主旨 : 加强生产者的责任 ,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与买卖法的异同:
联系: 都是产品的买卖责任方面的规定。
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筹 , 权利义务基于合同任意规定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公法范筹 , 调整基 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20世纪50年代以来创立了新的产品责任原则 , 旧产品 回收也在其中
5. 1. 1 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个特征:
–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而给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因
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范畴
– 产品责任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
5. 1.2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5. 1.3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1.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 在性质上说既属于私法 , 也属于契约法
➢ 早期的产品责任以“直接契约关系 ”
➢ 产品责任的承担基础过渡到无过失(侵权) 责任, 进而转为严格(侵权) 责任。
➢ 产品责任法已就成为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5.2 国际主要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5.2. 1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主要代表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 . 疏忽责任原则
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 , 致使产品有缺陷 , 因而使消费 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对此 , 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 担其疏忽的赔偿责任 。
美国早期是“直接合同关系 ”原则 , 1916年通过 判例确定疏忽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原告可以是任何第三人 , 只要因产品 缺陷而直接受到损害 。但必须负有举证责任。
2 、担保责任原则
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 示担保 , 致使产品有缺陷 , 因而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遭 受损害 , 对此 , 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 担赔偿责任。
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
被告引起的 , 但必须证明: 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2.产 品存在; 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4.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 告违反了担保义务; 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 人,
另外原告须及时通知
3 、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根据这项原则 , 只
要产品有缺陷 , 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
则不论卖主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 , 也不论卖
主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 , 卖主都 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可在一次产品责任的诉讼中把所有原则都用
上 , 让法官裁定用哪个原则判决 , 否则“ 一事不再
理原则 ”不可再行起诉。
保护最充分起诉最有利
4. 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美国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与 《侵权法重述》 的有关条 款对产品 “缺陷 ”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 具有重要影响, 是法院判决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
0) 对产品的定义
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 、 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 , 能够作为组 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 、 零件交付的物品 。
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图书与视听资料已含其内 。
对人体组织 、 器官 、 血液组成成分等是否属于产品有不同 规定 。
不动产也逐渐纳入其内 。
1) 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 1) 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条A节所界定的
“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
( 2) 产品缺陷的种类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
◆ 制造缺陷
◆ 设计缺陷
◆ 警示缺陷
制造缺陷:
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 , 即在一 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 说明书或性能标准 , 或不同于同 一生产线上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设计缺陷:
产品在制造时即存在造成 原告损害或类似损害的可能性
警示缺陷:
A ·警示缺陷的含义
B ·警示缺陷的判断
4)受保护的利益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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