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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政策解读
2019年11月
一、背景资料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障农民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号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 3 年 时 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 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知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9年 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 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
国 土 资 源 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土资发〔2011〕60号
文 件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1]178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4)234号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 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 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6号
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 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 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 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 ·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
将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 作中,要借第二次土地调查之机,基本实现农村 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
在2009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 记发证工作,每个市(县、分局)的发证率都要 达到90%以上。
二、工作范围
坚持“全覆盖”原则, “身份证”有别“工
作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
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 得遗漏。
三、工作定位
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
只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 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 许地方细化政策。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 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 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
四、 刚性要求
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 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9年底未按时完 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 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不作“一刀切”, “是谁的就发给谁”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
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 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 因地质灾害防治、
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 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 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 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 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可按规定登记发 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
继承人”。
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 原在农村合法取得
的宅基地及房屋,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 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 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 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
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 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 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超占面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 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六、宅基地“超占面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
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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