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案例资料.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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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诉新乡苏宁商标侵权案;;常见的苏宁电器商标;;原告出示的证据: 原告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苏宁”系列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证明、变更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原告2004至2005年的年度报告,加盟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原告近年来所获荣誉证书,公证书,原告商标最早使用照片和连锁店门头使用照片及光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南京市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被告商场照片及信誉卡等。 ;;被告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动车、服装、礼品、电器配件销售及维修服务,被告成立后,在其营业场所的店招、宣传海报中大量使用“苏宁电器”字样及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近似的以S、N字母变体而成的图形,并在经营中使用带有“苏宁电器”字样的收款专用章。 ;;;; 争议一:关于原告成立时间及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认定: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该查询表均显示其成立时间为1996年5月15日,且从“苏宁”商标核准变更证明上可以看出,商标权利人的变更是注册人名义变更,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成立于1996年5月15日,其间进行了多次企业名称变更,而非重新登记了新的企业法人。 ;争议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认定。原告1996年成立以来,陆续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数十个“苏宁”商标,故原告对“苏宁”系列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苏宁”登记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争议三:关于原告所有“苏宁”商标是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因原告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苏宁”商标,本案不存在跨类保护的必要。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苏宁”商标不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外,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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