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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案例分析
案例 1: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根据 2002 年的日本商法改革(日本没有独立的公司法,公司法是其商法的 一个部分),日本允许企业自由选择放弃日本传统模式的“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治理结构模式, 转向美国模式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的董事 会委员会”这一当今世界多数大型企业的主流治理结构模式。根据改革后的新商 法有关条款, 选择董事会模式改革的企业, 可以废除原先依法必设的监事会, 但 必须在新模式的董事会下设立由独立董事任主席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 3 个委员 会。
在新商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公司股东大会季节———2003 年公司股东大会上, 有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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