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容规-1 总则(讲稿)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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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周伟明 2011年3月 1 总 则 Ø1.1目的; Ø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Ø 1.3 适用范围; Ø 1.4 不适用范围; Ø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Ø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Ø 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Ø 1.8 引用标准; Ø 1.9 监督管理. 2 1.1 目的 1.1 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释义: ①我国现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范 情况 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 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 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 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 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 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 行。 1.3 适用范围 n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 具有充装与卸载 (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 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 (注1-3); (2) 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 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1-4); (3) 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1000L (注1-5); n释义: ① 气瓶容积小于1000L不能够用于设计、制造成为长管拖车或 者管束式集装箱; ② 气瓶集装格不属于《移动容规》管辖范围。 1.3 适用范围 (5)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 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n释义: ①二类底盘+罐体组成了单车式汽车罐车; ②二类底盘: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 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或专用 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n释义: ① 半挂车行走机构+罐体组成了半挂式汽车罐车 ② 半挂车行走机构:主要指车架、车轴、车轮、制动系统、 灯光系统、紧固件等零部件。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移动式压力容器: (1) 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 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 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的。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围 n 1.5.1 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 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 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 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2) 罐体或者气瓶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 (3) 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 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n 释义: 1.针对移动容器罐体结构特征,确定了六大类主要受元件; 2.将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降到50mm,提高了要求; 3. 法兰包括人孔法兰和接管法兰。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1.5.2 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 管子与管件。 释义: 不包括装卸软管。 n1.5.3 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 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 器、导静电装置等。 n1.5.4 装卸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 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等。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 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 的要求; (2) 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 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 构的技术评审。 1.8 引用标准 n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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