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法和演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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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纳法,指的是从许多个别事例中获得一个较具概括性的规则.这种方法主要是从收集到的既有资料,加以抽丝剥茧地分析,最后得以做出一个概括性的结论. 演绎法,则与归纳法相反,是从既有的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一种方法.由较大范围,逐步缩小到所需的特定范围. 2.归纳法是从特殊到一般,优点是能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缺点是容易犯不完全归纳的毛病. 演绎法是从一般到特殊,优点是由定义根本规律等出发一步步递推,逻辑严密结论可靠,且能体现事物的特性.缺点是缩小了范围,使根本规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现. 归纳法和演绎法在应用上并不矛盾,有些问题可采用前者,有些则采用后者.而更多情况,将两者结合着应用,则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演绎法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论式,它包括: (1)大前提,是已知的一般原理或一般性假设; (2)小前提,是关于所研究的特殊场合或个别事实的判断,小前提应与大前提有关; (3)结论,是从一般已知的原理(或假设)推出的,对于特殊场合或个别事实作出的新判断. 归纳法则与演绎法有很大的区别,这是由它们的特点决定的: (1)归纳是从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的原理和普遍的事物;而演绎则由一般(或普遍)到个别.演绎法和归纳法在认识发展过程方面,方向是正好相反的. (2)归纳(指不完全归纳)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绎则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其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是否正确,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逻辑规则. (3)归纳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范围,而演绎的结论则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演绎的结论没有超出前提的范围,并非说演绎是重复已经知道的东西,若是那样的话,对科学研究便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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