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8.3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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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内容提示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 内容提示全面审查原则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 一、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一)全面审理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实行全面审理原则,使得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不被动地应付上诉或者抗诉,而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和一审程序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使上诉或者抗诉中已经指出或者没有指出的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 (二)全面审理原则的要求 在二审程序中贯彻全面审理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5.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对第一审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材料是否齐备。《最高法解释》315条: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也称直接审理。它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步骤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法解释》第317条:。。。。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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