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7.1庭前审查刑事诉讼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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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内容提示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第五节自诉案件 内容提示庭前审查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一)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和必经程序。(二)第一审程序可以通过庭审过程,对公民进行直接、具体、生动的法制教育。(三)正确进行第一审审判,能够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轻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四)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而且第一审程序中的许多规定是其他审判程序参照执行的标准。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其法律性质是对案件的接受和审查,而不是审判。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可分为二种,即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 所谓实体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实行全案移送,开庭前由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的适用等进行全面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就属于实体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具体应如何理解和操作?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后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最高法解释》第242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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