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8.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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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又称上诉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有以下特点: 1、案件来源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请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控诉的范围内;第二审程序则是就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进行审理,其内容集中表现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中。 3、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 4、应遵守的诉讼原则不同。 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原则外,还必须执行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等二审特有的原则。 5、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 法律规定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则可以采用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一审开庭审理要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二审程序所作的处理可以是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6、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由合法的上诉或抗诉而引起的,一个案件是否经过二审,取决于上诉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抗诉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抗诉。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228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一)上诉的主体 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独立上诉主体,一类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 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应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他们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又可以防止在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情况下,辩护人和近亲属违背其意愿提出上诉,进行无理缠讼,妨碍及时审结案件。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有权就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涉及刑事裁判部分,一审刑事判决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存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也应视为有效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请求抗诉权。 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抗诉的主体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规定是指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无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提起抗诉。 (三)提请抗诉的主体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后,是否抗诉,由人民检院决定。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并不等于上诉权,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一)上诉的理由 对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未作任何限制条件。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有权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二审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不允许以其上诉理由不正确、不充分为由而不接受上诉。 (二)抗诉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是“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体是指第一审的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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