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6.1审判的原则和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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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内容提示第十六章 审判第二节审判的原则第三节审判组织 内容提示审判的原则及组织第十六章 审判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且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判是审理和裁判的合称。 审理是人民法院在控诉和辩护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调查核实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并且审查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 裁判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其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的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三)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陪审原则 陪审原则,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 陪审原则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 雅典每年由执政官用抽签方法从30岁以上公民中选出6000名陪审官,组成陪审法院,每一案件由500名陪审官共同审理。 罗马是由最高裁判官从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的奴隶主中挑选300人到450人组成陪审法院,每一案件由抽签决定的30至40名陪审官审理。 在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占统治地位,陪审制度被取消了。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先后在法律中确立了陪审制。 现代陪审制度分为陪审团式和参审式两种类型: 陪审团式是由公民和职业法官分工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陪审团审理事实,而法官适用法律;陪审团只决定“罪的问题”,即定罪,法庭单独决定“罚的问题”,即量刑。 参审式则是公民与职业法官结为一体,以合作方式进行审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公民与职业法官拥有相同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二、直接言词原则三、辩论原则四、集中审理原则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2、合议庭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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