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著作权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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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著作权的保护》教学设计 一、基本信息: 课程:《知识产权法》???????????? 教学主题:著作权的保护 课时:??1??学时?????????? 二、教学目的: 情感、态度目标:依法认定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表现,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著作权,增强保护正当著作权利的法律意识。 能力目标:初步学会运用著作权的法律规则,分析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提高著作权保护能力,培养学生维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知识目标: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构成、种类,明确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领会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措施 三、教学分析(内容、重难点) 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是高等教育大学出版社,刘春田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中的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重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判定以及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问题 难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教学方法与策略: 教学方法:以多媒体教学为主要手段,理论讲述法与例证教学教学相结合。 教学策略:本章我首先讲述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学理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其次以移动公司是否应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彩铃下载为例,与同学们共同探讨,掌握相关知识。 五、教学安排: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为民事侵权行为之一,著作权侵权的构成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追究著作权侵害者的民事责任时也应当遵循。 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过失,学术上有较多的争议。一般而言,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却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对这一心理状况的判断应该把主客观因素结合起来,看当事人在具体的情况下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例如,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尽的注意。就出版社而言,它对自己所出版的作品是否侵权有审查的义务。如它仅在出版合同之中约定侵权责任由对方承担而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则其主观上即有过错,成为共同侵权人。同样,一位职业作家见到出版社在自己交付出版的作品中编入精彩的摄影作品数幅而不过问摄影的著作权状况也是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 但是,并不是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都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区划 为前提条件。例如,即便传播者没有过错,被侵权人仍有权要求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至于它应否承担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的责任,学术界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可要求它返还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不当利益。 2、行为违法 行为违法即指行为人的行为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就《著作权法》而言,它所禁止的行为似乎集中在第45条和第46条之中。然而这两条在立法技术上是否必要仍可以商榷。就其现状而言,由于以下原因使得其列举是不完全的:首先,第45、46条本身的行文过于粗略。其次,《著作权法》颁行以来一系列附属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充实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内容,例如《条约实施规定》确定了外国作品的机械表演权,《实施条例》赋予了出版者版式、装帧设计权等。上述两条显然未能照顾到这些新权利。再次,侵权行为本身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必须会有新生的侵权行为出现。 当然,《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特别提到了“其他侵权行为”,明显地反映出立法者以此囊括所有未预料到的侵权行为的意图。这类条文模式在法律中并不少见。但是,该项非但没有完善《著作权法》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列举方式,相反,它恰恰隐含着对这种列举的作用削弱甚至否定。 3、权利人受到损害 损害不仅指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的损失,也包括对其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法院有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采取使公众知晓的方式,即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发表。只有侵权人实施了发表的行为,包括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行为,才可能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才可能构成侵权”。这种论断笔者难以苟同。理由如下:第一,著作权由多项具体的权能构成,对其中任何一项权能的侵害也是侵权。第二,从发表而言,为发表作准备也是一种侵权的开始。第三,复制本身就是一种损害事实,至于发表则是一种损害恶果,这只是判定处罚、决定赔偿与滞、赔偿额大小的情节,而不是认定侵权与否的依据。那种认为只有侵权伤口进入公众领域才出现损害事实的观点,对损害事实的理解过于狭隘,即只限于物质损失。这种看法忽视了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的特点。事实上,著作权人专有的复 制行为被他人擅自行使,这便是权利人的一种无形的损失。第四,只有将发表之前的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认定为侵权,原告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以减少损失。相反,如果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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