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和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现想商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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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 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天民初字第00168号 原告:广州市和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广州市和谐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官坦村励业路20号自编301区。 法定代表人:黄跃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胜,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平,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216号L120、L213、L217(悦方购物中心)。 负责人:尤鑫。 被告:湖南聚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7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兰明。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友,湖南云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和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诉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现想公司)、湖南聚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湘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阳强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涂富强、言京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谐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胜、高燕平,被告现想商贸公司、聚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兴友到庭参加了诉讼。书记员李亚飞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谐公司诉称:原告为生产软体公仔玩具的专业公司,长期自主研发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且作品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近期,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现被告聚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大量仿制并销售原告公司作品中的21款玩具,侵犯原告版权,其玩具形状、色彩、神态与原告作品完全相同。2014年10月24日,原告在被告湖南聚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门店购到该21款“朵朵”牌软体公仔玩具。该产品由被告湖南聚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生产,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销售。据被告湖南聚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介绍,其已在全国各地设有八十多家加盟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版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500 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现想公司辩称:被告现想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现想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聚湘公司辩称:聚湘公司也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2014年10月24日原告在被告现想公司购买软体公仔一批,价值4308元; 证据二、销售单,证明原告在被告现想公司购买朵朵软体公仔24款,有每款产品的货号和单价;金额总和与发票金额相同。证明被告现想公司在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三、销货单,销售单由被告现想公司柜台开具,有24款产品的名称和单价,与销售单与发票吻合。证明被告现想公司在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四、侵权产品与正版产品实物照片,证明:1、侵权产品共21款,包括爱心熊、逗逗猪、笨笨熊、尼可猴、宝宝龙(红)、布丁鸡、大眼蛙车枕公仔、糖糖娃娃、七星虫、中号河西、小熊波比、鸭梨山大U形变身公仔、小浣熊、黄小丫、迷离鳄、海豚仔、风彩睡猫、圆嘴猪、蜜蜂、西洋狗、越狱猪淘淘。2、在侵权产品吊牌有品名和被告聚湘公司的基本情况,有“公司:湖南聚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7栋2单元3楼”、“授权生产商:东莞市祥昱玩具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风岗镇燕田水贝金永工业区”、“电话:0731、“传真:0731品牌热线:4008316868”字样,证明生产商是被告聚湘公司,地址、电话与被告聚湘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被告聚湘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内容相同。3、以普通消费者的观察力,无法分辨被控侵权产品和原告据权利证书生产之产品的区别;同时,二十一款产品中,有十七款名称完全相同。两被告构成侵权,且是系列产品侵权,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证据五、作品登记证书一览表及复印件,证明:1、作品登记证书17本,由广东省版权局颁发。证明原告对商标为“舒宠”的21款产品均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2、案涉著作权分别由原告开发团队的黄力斌、朱少龙、陈敏、秦睦、李任婷、曾二占、郑倩完成。原告投入巨资建设强大的开发团队,现研发团队由21人,现享有四百多个著作权。原告每200张图仅选1张进行打样、试销,销售情况良好后申请著作权。案涉的著作权均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原告均有将相应产品投放市场; 证据六、被告聚湘公司展厅及被告现想公司销售现场照片,证明侵权产品来自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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