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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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论内容提示第六章 管辖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 内容提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第六章 管辖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分工明确、合理原则保证正确、及时查明案情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便于诉讼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管辖制度,一是立案管辖,二是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内容提示立案管辖的内容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案例分析 一、刑事诉讼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是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和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立案管辖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 具体解决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问题。概念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何为另有规定呢?1、《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2、《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应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4、 《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的应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和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以及应由监狱进行侦查的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刑诉法另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1)非法拘禁;(2)刑讯逼供;(3)非法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怎么理解这条规定?实体上要求:(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案件范围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4)危害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的犯罪案件”(5)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存在交叉管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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