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法定情形不予追诉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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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示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内容内容提示解读《刑事诉讼法》第16条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2款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3款四《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4款五《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5款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哪些?1公安机关:立案阶段:立案/不立案;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阶段:立案/不立案;侦查阶段: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不起诉。人民法院:立案阶段:立案/裁定不予受理;审判阶段:判决(调解)/裁定终止审理。 如何看待16条与立案程序的关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内容的情形应该不立案;不立案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与刑事诉讼法16条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呼应。 而后面提到的“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是针对已经追究(立案)的情况而言。2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刑事诉讼法第16条并没有列明,公检法机关应如何处理?思考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者继续侦查。公安机关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76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290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401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的处理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晰上述两种情形,但从相关条文规定可以理解如下: 1、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阶段,如果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显然属于缺乏罪证,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或自诉案件后,如果认定上述两种情形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决宣告无罪。人民法院的处理 通过对以上公检法三机关的处理来看,无外乎“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或不予受理)”或追究后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 为何《刑事诉讼法》第16条没有列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种情形?进一步理解 理解角度一AB 可从立法本意出发理解:通过对16条所有列举的六种情形分析可以看出,除第一款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不构成犯罪外,本条文需要解决的是对于某特定人而言,其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出现了某种特殊的情况而不予处罚的问题。 而上文所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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