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二章第十节 著作权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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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第十节 著作权的保护 各国著作权法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 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 。 序言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1. 违法行为 2. 损害事实 3. 因果关系 4.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1. 过错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而是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的标准(德、澳、加、新) 2. 无过错原则(法、希) 3. 综合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日、Trips) (二)归责原则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1. 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 对某些特殊行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国著作权法实行的归责原则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三)我国著作权法实行的归责原则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52条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11种情况: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四)民事侵权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四)民事侵权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8. 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四)民事侵权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按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额 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确定赔偿额 法定赔偿额 (五)民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法定赔偿标准: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民事责任 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 陈喆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一审判决内容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论 原审法院虽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仍可维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六百六十五元,由陈喆负担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万六千八百元,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性质不同,危害程度和范围也有区别。有些侵权行为只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有些侵权行为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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