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协议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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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n精品文档 PAGE 1 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協议内容 2022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協议内容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与依照相关法律法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協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特制订本合作協议。 (一)、合作范围 1、甲方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简称客户)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费用。乙方按照同甲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用。 2、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及其他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业务。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協調、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 3、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项目、方式、费用支付及一切相关事项可以补充協议的方式附于本合作協议之后。补充協议应建立在本協议的基础上,同本協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责任根据法律規定及本協议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有损害乙方的经济利益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2)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協议的規定操作合作业务。经乙方书面許可,不得将本協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 (3)甲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規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規定,与乙方共同维护和发展保险市场。 (4) 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将乙方优先推荐给相关客户。 (5)甲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有责任保守甲方与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協议的規定操作合作业务。未经对方书面許可,不得将本協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让。 (3)乙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規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規定,与甲方共同维护和发展教育保险市场。 (4)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直接与甲方介绍的客户达成保险合同,但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除外。 (5)乙方不得无故拒絕甲方推荐的客户的合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乙方承保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規及监管規定的除外。 (6)对于甲方提供的客户,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险产品 1、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由甲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協作、产品开发、产品报备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2、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邮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協作、市场調研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使用或单方修改后使用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 4、乙方在收到缴付的保费后,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具体经纪费支付事宜由双方另行約定。 (四)、保密条款 1、无论本協议是否終止、无效或撤銷,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資料等非公开信息保密。本協议中所提到的机密及非公开信息包括: (1)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提供的各种資料、数据。 (2)投保方(及被保险人)个人資料。 (2) 双方磋商中涉及投保方案、参保人数、金額、时间、期限等保险服务信息。 (4)签订的一切協议、合同等。 (5) 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书面資料。 2、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許可,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或通过广告形式散播与对方有关的机密或者非公开信息。 (五)、協议变更、解除与終止 1、本協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2、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協商一致后变更協议内容。協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与本協议具有同等效力。 3、如本協议进入延续期,在有效延续期内,任何一可以单方解除本協议,但必须提前___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该就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对方违反本協议的約定,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提前___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協议,并河向对方追偿由于其违约给本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本協议終止后,对于終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责任。 6、本協议終止后,甲、乙双方必须在協议終止之日起___日 内无条件归还对方给予的重要凭证和其他机密文件。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協议,反本協议的規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終止協议。构成犯罪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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