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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时机
主动修改 (细则51条)
发明
提出实质 请求的同时;或者
在收到实审通知书的三个月内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
修改--应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修改要求
法33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
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
原始范围-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内容不
属于原始记载范围,PCT外文文本除外
说明书允许的修改
说明书部分
1. 修改发明名称
2. 修改技术领域
3. 修改背景技术,可以补入 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
4. 修改发明内容中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内容
5. 修改技术方案
6. 修改有益效果,这些有益效果必须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
从原始申请中推出
7. 修改附图说明
8. 修改最佳实施方式,仅限于补入内容出处和标准测量方法等
说明书允许的修改
9. 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修改附图标记
使之与说明书一致;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
伯数字编号
10. 修改
11. 修改明显错误,澄清性、唯一得出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
符合三十三条的修改 (主动修改或 修改都适用)
1 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2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克服未清楚表述请求保护范围等缺
陷;
3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 类型、 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克服
类型错误或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
4 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5 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划界;
6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 关系;
7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8 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一致的地方作澄清性修改;
9 对其他形式缺陷进行修改。
答复时不被接受的修改
答复 意见时,即便满足33条,也不被接受的情况: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原权利
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螺旋弹簧”修改为 “弹性部件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 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
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
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
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
实质 ,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是
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 与原来要求保护的 无关,它们之间
缺乏单一性。
4. 主动增加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
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 主动增加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
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出现上述情况,认为不是针对通知书 的缺陷进行修改,不予接受。
不允许的修改 (不符合33条)
⚫ 不允许的增加
1. 不能从原说明书 (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
确认定的技术特征。
2. 补入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信息
3. 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 引入原申请文件未提及的附加组分
5. 补入了不能直接导出的有益效果
6. 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
式
7. 增加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除非是背景技术的附图
不允许的修改 (2 )
⚫ 不允许的改变
1. 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
书记载的范围。
2.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
没有的新的内容。
3. 将原申请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
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 改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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