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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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厂区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厂区管理规定,结合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登记管理、安全骑行”的基本原则,对厂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鉴于厂区交通资源紧张,为维护良好的厂区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厂区区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统筹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动自行车厂区通行证的审核工作,人事行政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厂区通行证制作与发放。(具体以第十二条为准)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规定。 第八条 厂内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人事行政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部门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对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展开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厂区通行证办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厂区通行证进出厂区。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厂区通行证有效期满后废止。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可以申请一台电动自行车厂区通行证: 1.厂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合同制员工,下同)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2.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厂区通行证飞书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部门集中提供申请→所在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审核→发放厂区通行证。具体如下: 1.填报《厂区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附件一)提交给所在部门。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按照规定流程完成审批; 2.获得审批的个人,持已批准的《厂区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厂区通行证并规范安装; 3.关于新购电动自行车需要厂内停放充电的情况,由人事行政部确认厂内电动自行车棚是否有多余的充电口后,再由部门按照第三十条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厂区内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办理通行证申请。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等业务确需使用的,需提供厂内相关部门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参照第十三条提供申请材料到人事行政部办理通行证申请。通行证办理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厂内部门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离职若需转让,则需提前向人事行政部进行申请。逾期未及时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注销通行证并集中清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厂区通行证后方可在厂内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 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内行驶。 第十八条 办理厂区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违规行驶、充电或停放。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厂区标线、厂区固定停车棚和厂区限速安全行驶,在厂区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佩戴耳机行驶; 4.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5.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条 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厂区通行证在厂区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厂区统一管理,人事行政部负责在原电动自行车棚改造完成后,重新划定停车位。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厂区内部、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厂区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人事行政部有权予以清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间为8:00-17:00,其他时候将无法进行充电。单次充电最多2h。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其他厂区重点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现违规区域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处罚1000元/次。 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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