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及高毒物品整治行动的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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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及高毒物品整治行动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卫生局《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促进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县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冶炼、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技术,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机制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安监局。协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检查,协助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人劳社保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总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开发区、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以及各镇乡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有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底前)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县安监局、卫生局、人劳社保局、总工会于月上旬组织召开协调会,对专项行动做进一步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年月-年月) 各部门和各镇乡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要求,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到位。 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会同各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组织治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卫生、安监、人劳社保、总工会等单位要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三)检查复查阶段(年-月)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尤其是对非法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和异地转移违法生产企业以及擅自恢复生产的有毒有害加工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四)检查总结阶段(年-月)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督查和总结。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予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予通报。各单位专项行动总结于年月日前报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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