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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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 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的积 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增 强教学活力;有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更有利于学院实现 “基础厚、宽口径、素质高、 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学校在多年教学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在借鉴兄弟院校学年学分 制管理经验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 (成绩部分) 管理办法。 一、学业年限 第一条 基本年限本科 4 年,专科 2 或 3 年。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最多 (含休学及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专科最多 不超过 4 或 5 年。服兵役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成绩管理 第四条 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等教学 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 ,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 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 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 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 60 分以上(含 60 分)或五级 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 按百分制记分(即 0-100 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 及格)。 第六条 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期末 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 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的优劣。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积点系数 1.当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 课程成绩 课程积点系数 课程成绩 课程积点系数 100 5.0 75-79 2.5 95-99 4.5 70-74 2 90-94 4 65-69 1.5 85-89 3.5 60-64 1 80-84 3 59 0 2.当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4、3、2、1、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八条 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考试成绩大于等于 35 分小于 60 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 60 分记载。 第九条 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 程考核成绩均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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