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统赋疏》的刑律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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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赋疏》的刑律价值 《刑事总赋》是中国古代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著作。本文简要介绍了宋代“刑统赋”和唐宋时期法律法规的性质。对 《刑统赋疏》, 学界一向缺乏深入研究, 据笔者所见, 除清人黄荛夫、沈家本等人的序、跋和铁琴铜剑楼的 藏书目录提要以及沈家本的《〈刑统赋疏〉校语》外, 迄今并无专门研究, 近人徐道邻在其《宋朝的刑书》、 何勤华在其《中国法学史》第二卷中虽然对《刑统赋 疏》有所介绍, 但也基本是祖述前人, 创新无多。正 是基于此, 撰成此文, 略事论述, 或有补于古代律学的 研究。 一、 《宋刑统》的“赋+注” 《刑统赋疏》是一部有关《宋刑统》的书, 关于其 由来也应该从《宋刑统》谈起。 《宋刑统》是宋代法典, 在其以前, 已经有后周制 定的《显德刑统》和其他各种前朝法令, 宋初仍然沿 用这些法律, “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 又有《元和 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后敕》、《开成详定刑法总要 格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 敕》、《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 皆参用焉”。 但这些法律毕竟都是创自前朝, 难免有不合时宜者, 建隆三年 ( 962 年) 就有乡贡明法张自牧上封事, 对后 周《显德刑统》之不便者提出五条驳正。正是因此, 宋太祖建隆四年 ( 963 年) 二月五日, 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以后周《显德刑统》“科条浩繁, 或有未明” 为由, 正式奏请“别加详定”。窦仪的上奏得到了 皇帝的批准, 最终历经五个多月的努力, 修成了《宋 刑统》。 《宋刑统》是在《唐律疏议》①的基础上编纂完 成, 几乎沿用了《唐律疏议》的所有律文和疏文, 另外 还根据当时的需要, 增加了唐代以来的各种令、式、 格、敕一百七十七条, 起请条三十二条, 篇幅上比《唐 律疏议》有较大扩充。此外, 宋代在以后的发展中, 还对《宋刑统》有过一些修改、补充等。正是因此, 无 论是对司法人员来说, 还是对那些忙于科考的学子来 说, 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准确掌握《宋刑统》的要义, 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而解决的办法最终由一 个叫傅霖的人想了出来。 傅霖, 史载不详, 南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称其 为“皇朝傅霖”P335, 则其应为宋朝人。又据元刊本 《刑统赋》作者题名, 傅霖曾任左宣德郎、律学博士。 按宣德郎, 初设于隋, 唐宋因之, 北宋初年为正七品下 文散官, 徽宗政和三年 ( 1113 年) , 因与宣德门同名, 改为宣教郎。律学博士, 源于三国曹魏的律博士, 宋 初国子监设律学博士, 置二员, 从八品, 掌传授律令。 由此推测, 傅霖应是宋朝一位专门教授法律的老师, 任职当在北宋政和三年 ( 1113 年) 以前。面对上面 提到的如何快速、准确掌握《宋刑统》要义的现实问题, 傅霖想出了一个办法, 就是将《宋刑统》的要义 “檃为词赋”, 用简洁凝练、朗朗上口的韵文将其表 达出来, 这样文字不多, 又易于记诵, 就可帮助学习者 在短时间内掌握《宋刑统》的要领。如此制作出来 的, 就是“刑统赋”。 “刑统赋”虽然易于记诵, 但由于其高度概括性, 真正理解并不容易, 还必须翻检《宋刑统》予以一一 核实。于是, 为了让学习者更方便快捷地掌握, 傅霖 本人, 也许是其他好事者, 又在赋文之下配上了 “注”, 逐一解析赋文所包含的内容。《郡斋读书志》 及南宋另一目录学著作《玉海》记载说: “《刑统赋》二 卷, 右皇朝傅霖撰, 或人为之注。”“傅霖《刑统赋》 二卷, 或人为注。”卷66这里的《刑统赋》应该都是指 加注以后的“刑统赋” ( 为了论述的方便, 刑统赋三字 加书名号的指加注后作为一本书的刑统赋, 加引号的 则指未加注的刑统赋) 。传世的元刊本《刑统赋》和 清曹氏藏本《刑统赋解》都有赋和以“解曰”开头的对 赋的解释, 应是反映了《刑统赋》“赋 + 注”的内容编 排②。 傅霖的做法在当时可能反响热烈, 无论是单独作 为一篇文章的“刑统赋”, 还是作为一本书的《刑统 赋》, 都传播较广, 以至于有些传本都未著撰人, 《宋 史·艺文志》说, “《刑统赋》四卷, 并不知作者”, 反映 的应就是这种情况。《刑统赋》也传到了与宋朝对峙 的金朝, 当时一个叫李祐之的人, 据说精专泰和律, “试吏者皆出其门, 台省寺监, 藩邸郡国, 名卿能吏, 郁然炳然”, 当时他曾作《删注刑统赋》一篇, “精约博 综, 首尾原委, 有宗有趣, 酌人情而归之中, 不峭刻, 不 惨激, 本之仁恕”, 被称作“真莅政之铨衡也”。 1279 年, 政权鼎革, 宋朝灭亡。作为前朝著作, “刑统赋”或《刑统赋》却没有经历这样的命运, 反似 受到了更大的关注和欢迎, 各种相关著作纷纷推出, “元至治中, 程仁寿有《直解》、《或问》二书; 至元中, 练进有《四言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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