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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ICS 13.040.01
案卷号
件号
153
N 56
备案号:54389—2017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1947—2016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 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 (PID) 法技术要求
Stationary emission sources Continuous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otoionization detector (PID) method
2016-12-02发布
2017-03-02实施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2
DB44/T 1947—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固定污染源挥 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指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环协科技咨询开发中心、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青、张创荣、李苑彬、谢小晶、邹耀、许锐杰、李辰、李汉汉、徐芬芬、 黄振中。
本标准自2017年03月02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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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B44/T 1947—2016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 (PID) 法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的 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及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离能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 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93.1/ 测量、 控制和实验室用电 气调 安 全要求
GB/T 13306 标 牌
HJ /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DB 44/8| 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44/815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44/816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 放标准
DB 44/1837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光离子化检测器 photo ionization detector,PID
光离子化 (PID) 是使用紫外灯作为光源,使空气中有机物和部分无机物电离,但空气中的基本成 分N? 、O? 、CO? 、H?O 、CO 、CH? 等不被电离。电离产生的电子和带正电的离子在电场作用下,形成 微弱电流,通过检测电流强度来反映该物质的含量。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EAMS-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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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947—2016
对固定污染源排气总 VOCs 进行连续、实时测定所需要的自动监测系统。 一般由采样、检测、数 据采集和处理等子系统组成。
3.4
测定下限 minimum quantitative detection limit
在限定误差能满足预定要求的前提下,用CEAMS- VOCs能够准确定量测定待测物质的最低定量
检测限。
3.5
重复性 repeatability
同一操作者使用同一CEAMS-VOCs 对同一被测对象,在相同的测试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
果之间的一致程度。
3.6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7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 CEAMS-VOC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漂
移测试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3.8
实际气样比对误差 comparison error of actual air sam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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