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 (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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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 竣工验收核准办事指南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阶段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 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 5、日照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实施《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水保发[2001]3号) (二)审批范围 属市审批立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跨区县的开发建设项 目及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审批立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 建设项目。 (三)申请条件 1、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 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和鲁水保字[2005]7号规定 凡 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 案”的要求,属市审批立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跨区县的开 发建设项目及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审批立项、核准和备 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窗口 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 稿)等相关材料。 2、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 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申请人填写);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一式三份或《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申请人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一式 五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规定: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 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 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格证的彩色复印件(具有相 应编报资质);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及发改委同意前 期工作的许可文件。报送方案报告书的还应提交报告书(送审稿)专家 组预审意见。 (五)审批条件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 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 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六)审批程序 1、 申请人(业主)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初审,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 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资料,发放一次性 补正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 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时受理,当日 移交市水利局水保办审查办理。 2、水保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难易确定评审形式建议;组织 检查组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编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 稿)》。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评审意见,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编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交窗口。窗口当日交水 保办审查,审查合格的,起草批复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重 新编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3、分管领导审定水土保持方案及评审意见;签发方案批复文件;省 厅委托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由主要领导批准、签发。 4、方案批复、验收核准文件签发后,水土保持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有 关文件、材料及时打印、盖章;并将批复文件及时转交市行政服务中心 大厅水利窗口;批复文件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送 达申请人;申办请示、批复、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 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归档。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自受理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报告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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