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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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档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项目 奖励范围 内容摘要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 政策文件 备注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 1、市外新迁入落户总部项目 2、总部项目新设子公司 3、新设外资融资租赁项目 一、新设项目奖励 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 5、新设研发机构 6、上市公司迁入 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 200 万元至 1 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 1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 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 A 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且在本市纳税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 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对引进的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分三年给予实际投入 5%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迁入东莞满一年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 干 意 见》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 干 意 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 干 措 施》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 干 措 施》 《东莞市进一步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 报、奖励认定。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 报、奖励认定。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 3 年安 排 10 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 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 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 3 年安 排 10 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 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计划出台 7、市内认定总部企业 8、总部领军企业 二、 9、认定省 认定 级新型研 企业 发机构 奖励 10、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11、独角兽企业 12、重特 三、 大项目固 投资 定资产投 奖励 资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 5 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 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 强、全国企业 5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 落实省财政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 政按照 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 最高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 200 万元人民币资助,市 财政按照 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对新引进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新引进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 对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500 强企业以及 A 股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 干 意 见》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 干 意 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 干 措 施》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 干 措 施》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 策 意 见》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 报、奖励认定。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 报、奖励认定。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 3 年安 排 10 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 展”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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