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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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PAGE 1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 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供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调协阅览室的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十九条 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表一   图书馆(室)藏书量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1类 2类 1类 2类 1类 2类 1类 2类 人均藏书量(册数)(按在校学生数) 45 30 50 35 40 25 30 15 报刊种娄 120 100 120 100 80 60 60 40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 250 200 250 200 180 120 120 80 附表二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小学 中学 第一大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1.5% 2% 第二大类 B哲学、宗教 1.5% 2% 第三大类 C社会科学纵论 64% 54% D政治法律 E军事 F经济 G 文化科学 教育 体育 H语言文学 I文学 J艺术 K历史地理 第四大类 N自然科学总论 28% 38% O数理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 S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交通运输 V航空、航天 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第五大类 Z综合性图书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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