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订版).docVIP

深圳市龙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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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深圳市龙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龙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科学应对、迅速而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区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9)《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7)《深圳市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深圳市龙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市处置全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涉及我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涉及区内多个区域,区政府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或者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涉及区内某个区域,区政府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能单独应对,仅在该区域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1.3.5涉及区内某个区域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非法股票发行转让、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以及其他金融诈骗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3.6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发生的危及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3.7区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小额贷款公司、私募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素交易中心、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网站、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互联网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增强龙岗区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实行日常监管,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科学、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4.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依法、依规稳妥缜密处置,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追责到位,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减轻国家损失。 1.5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1.5.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在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两个以上行业中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造成全市范围内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5)造成全市性重要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6)造成发行库发行基金损毁超过一定金额的突发事件。   (7)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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