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内容.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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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内容第一章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 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会一一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 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一一《两条例》+《一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叮嘱予以公布的 制度方法一一《四方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七制度》、《两规范》、《两方法》、《一准 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会计工作。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需运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运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 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担当。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 须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 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运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须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运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 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运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 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 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运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运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 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 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须要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须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须要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须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依据须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托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 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1)以支付确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权利与票 据不行分别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托付他人支付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 转让有价证券 (一)银行汇票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依据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运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运用银行汇票。银 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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