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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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风土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第一童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住宅建筑规)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 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 3.1.6 (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套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 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 建筑规)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 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 设计规)(住宅建筑规)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 厨房。(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4.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 防水、隔声和便于检 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的卧室、起居室 (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住宅设计规) 4.14.1住宅建筑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 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设计规) 4.1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 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 z 筑规)(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 1库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00m4 库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 o 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 通风。 543 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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