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奖励与惩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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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奖励与惩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专利等知识经济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显著成效的; 4 、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5、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它应给予奖励事项。 第四条 奖励种类 1 、精神奖励。 (1)记大功;(2)记功;(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一次性资金;(2)加薪;( 3)晋级;(4)其他。 第五条 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标准另定。 第六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进行奖励; 3、公司可通过带薪疗养、学习进修、出国培训、住房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员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项记入员工档案。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记过;(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九条 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触犯法律被管制、劳教、判刑; 2、记大过后仍再犯; 3、盗劫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多次欺诈、谩骂、威胁领导; 7、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8、有重大泄密行为; 9、故意造成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 (二)乙类过失 1、损失或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2、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领导; 3、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4、泄露公司机密; 5、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6、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7、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灾难发生; 8、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物品、设备; 2、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3、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4、连续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5、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6、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恶劣、语言粗暴; 7、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离逃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洁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第十条 处罚标准 辞退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备注 甲类 √ 视情况进行工次性罚款罚款额酌情确定 乙类 √ 丙类 √ 丁类 √ 第十一条 旷工、病假、事假 1、员工旷工 (1)、旷工1 天,扣除当月工资10 % ; (2)、连续旷工超过5 天或一月内累计旷工10 天以上,辞退。 (3)、迟到、早退3 次折算旷工计半天;迟到、早退6 次折算旷工计1 天。 2、病假 病假1 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5 %。 3、事假 事假1 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 %。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再享受。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处理,并予以辞退。 3 、对连续3 个月工作没进展或没有盈利的部门,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或免职。 4、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自订立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5、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书面警告以及以上处罚,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3)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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