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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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2.适用范围包括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给者、购置者和使用者。3.定期依据国家标准GBl56—93规定执行供电方式。4.用户设施设备容量超过规定时,可采用其他方式供电。5.供电企业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6.备份情况应在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约中明确规定。7.应及时报告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

供电营业规那么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 按照?供电营业规那么}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给者、购置 者,使用者。 第三条 各供电企业依照{供电营业规那么}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 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GBl56—93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 220/380伏。高压:10、66 〔110〕,220千伏。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 定,电网规划,当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其技术经济比拟应形成书面材 料备案。 第六条 对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方式。其用电设备有可能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 影响,且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七条 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或需 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对用电可靠性要求较高 但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 〔如通讯播送,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 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第八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在供电网络未到达的地 区,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该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 第九条 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 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 自备保安电源。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负荷重要性 证明。 第十条 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 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 场,便于核查。 第十一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电企 业营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对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企业于到期日通知用户终 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止临时用电。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供电方式、产:权划分、趸购容量、 计量方式等签订供用电合同。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必须向 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趸购转售单位新装、增加趸购容量的申请、 审核,批准按一般用户原那么管理。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以转供电方式向用户供电时,应分别与转供单位、被转供 单位签订合同。供电企业按委托内容多少向转供电单位支付委托转供费用。委托 转供费用按0.002元/千瓦时支付。供电企业应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用户自行 转供的,应改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或委托转供电。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擅自向户外引出电源。用户在现用电地址内局部或全部改 变用电性质、用电类别、电力使用权等,必须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应的手续。 违反 上款规定者,供电企业按?供电营业规那么?第100条处理。 第十五条 新装或增容用户用电负荷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重要负荷与非重 要负荷分开、生活区用电与生产用电分开的原那么。供电企业在审图时发现用户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退还用户并要求其修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中间检查 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 程竣工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拒绝为其装表接电并书面通知用 户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没有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的现有用户,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用户拒不整改的,后果 自负。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的业务程序、制度及收费标准应符合 国家或电网总经营企业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由用户开发的商住楼中商业网点用电设施的容量,供电企业可根 据本地区同类负荷的根本情况确定最低容量界限。 第十九条 集中建立并骨理的民用住宅用电申请,按高压单电源用户办理。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或暂缓办理以下用电申请: 1、用户申请的电压等级,频率要求不在本补充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 2、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或政府限制的用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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