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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 设计阶段“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三同时”管理及 建设项目验收阶段“三同时”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生产制造中心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19号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含生产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和环境 保护设施(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
生产安全设施
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机械防护设施、区域封闭设施、电气安全保护设 施、易燃易爆品防爆设施、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等。
3.3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为防止职业病危害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设施等。
3.4
消防设施
火灾监控、火灾应急处置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建筑物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 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车道和供电供水设 施等。
3.5
环境保护设施
为环境保护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各类污染排放控制设施、危险废弃物回收设施、节能降耗 设施等。
3.6
小型建设项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及严重污染、职业危害的新建项目,不涉及重大工艺变 更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扩建项目,不改变原建筑结构的功能性恢复项目等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
3.7
项目立项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和前期可行性研究的部门。
3.8
项目实施部门
确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实施的部门或项目部。
4职责与权限
4.1设备管理部(技改办)
4.1.1负责对制造中心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和专业管理。
4.1.2指导、督促、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环保设施的运行保障。
安全管理部门
4.2.1.1负责参加制造中心项目立项部门、实施部门组织的各阶段安全和环境评审、审查工作。
4.2.1.2负责参加制造中心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验收。
4.2.1.3对制造中心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立项部门
负责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并收集保存相关“三同时”资料。
项目实施部门
负责制造中心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阶段“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并收集 保存相关“三同时”资料。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原则
5.1.1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 规定或认可的标准,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1.2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5.1.3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安全环保法规),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各类安 全环保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各类安全环保设施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验收合格,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5.1.4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履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
5.1.5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督促项目立项、 实施部门落实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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