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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研阶段应完成的各种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评 价、土地预审、文物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藏、防 洪评估(价)、通航论证等工作,及时将评估报告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应在可研批复前取得结论性意见。
一、环境评价
(一)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 评价内容
环保部为环境评价审批的主管部门。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土地预审
(一) 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 评价内容
国土部为土地预审的主管部门。
用地预审是审批建设项目可研和项目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
在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土地利 用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三、 水土保持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二) 评价内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 成部分单独成册。
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日,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 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工程勘测设计中的路基、边坡防护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 容;对隧道、路堤、路堑及站场工程的取弃土、碴必须进行水土保持 设计。
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按行政区划列出水土保持设施清 单和相应投资,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工程概算。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内容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 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 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 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业务:
(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 专业的技术人员;
(3)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 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五、文物保护评估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二)内容
经初步调查工程沿线文物分布较多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日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 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以期基本掌握工程沿线的 文物分布状况。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 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 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 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 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 设工程预算。
六、地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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