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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
出处|建筑专业委员会首席律师李张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重要部分,也是合同双方确定债权债务的主要依据。 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竣工结算,更是承包人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之后,请求债 权利益的重要根据。本文着重探讨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中如何依法维护合 法权益。
一、 研究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 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主要是: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案;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 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案件。
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是承包方依约、依法实现合同权利的最终表现,其后果是确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 发承包特定建设工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因此,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 法,对每一个施工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事情。具体理由如下:
1、 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说明施工企业对此类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应对重视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体分为:招投标后引发的合同订立案、建设工程签证和索赔案、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赔偿案件、拖欠工程款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引发的施工分包以及建设合同解 除,合同违约(延期交工)等案件。据统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约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约40%的比例。
在这里笔者提醒:要区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案与建设工程欠款案。前者表现为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不一而产生 纠纷;后者指承发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
2、 建设单位常常利用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来达到长期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目的。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查不再重要。市场经济就是强调协议主体按照法律签订合同、 评估风险,并解决合同纠纷;另一方面,随着垫资承包工程解禁,许多发包人因项目资金不到位,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 这样一来,就将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如发包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将演变为纯粹的欠款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焦点比较简单;而结算纠纷案,为发包人拖欠承包 人款项提供了借口,发包人可以利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建筑行业的各种规范,抗辩承包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从而达 到长期占用承包人资金的目的。
3、 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法律意识不强。
笔者上世纪90年代初在施工企业从事企业管理和工程款清欠工作,深深感觉到从那时到现在,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 并没有与时俱进。表现在:一是,过分强调发包人对自己报送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的认可,尤其是竣工结算报告的确认, 结果导致发包人无原则、无根据地压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造成了承包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不注意学习、运用 有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条款制作、合同履行中的证据整理、搜集工作。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定;逾期确认承 包人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的法律规定等等。
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 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 等条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财[2004]3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 当事人 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 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2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表现形式
(一)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情况分:
1、 建设工程预付款结算
律师提醒:建设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的预付备料款、设备租赁费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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