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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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规程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设计、设备制造、施工、验收以及生产和检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150(所有部分) 压力容器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所有部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5082 起重机 手势信号 GB/T 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T 9195 建筑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95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 50560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T9195和GB/T 330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总则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卫生陶瓷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筑卫生陶瓷设施设计应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建筑卫生陶瓷主体设施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隐蔽。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新建、扩建、改造设施,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生产设施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修订。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对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员工转岗和复岗前须再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安全规定。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配备应符合GBZ/T 225、GB 39800.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应建立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和毒物逸散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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