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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
一、填空题
1、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抱负、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3、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
4、教育评定是对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
5、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拟定收取学杂费的具体原则。
6、学生有获得学金权,学金权涉及(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7、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教师、学校的侵犯后,能够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国家激励社会各界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与高校、中档职业学校的合作。
9、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协助和便利。
10、我国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个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11、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2、在现行的国家预算体制中,财政列支的教育经费涉及(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费)。
13、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实施(低价、微利)政策,并对某些发行量小的教科书在一定时期内实施(补贴)政策。
14、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
15、当代化教育手段涉及(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育和卫星电视教育播放与接受)在内的电化教育。
16、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
17、我国对留学人员和留学工作的总方针是(支持留学、激励回国、来去自由)
18、对公派留学的原则是(按需差遣、确保质量、学用一致)
19、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重要是指参加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20、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1、《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
2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获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辞退)。
23、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含有(硕士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改错题(改正画线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做了全方面的规定。
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育教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学生以及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做出了规定。
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暂行条例》是涉及高等教育的法律。
改正:“法律”改为“行政法规”。
4、在19世纪中叶以前,传统的国家行政普通涉及教育。
改正:“涉及教育”改为“不涉及教育”。
5、教育法体现了教育自由原则,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原则。
改正:“教育自由”改为“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
6、国家调控教育,在大多数状况下都是通过司法行为实现的。
改正:“司法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7、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能够界说为“调节教育民事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改正:“民事关系”改为“行政关系” 。
8、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其内部也不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
改正:“也不存在”改为“也存在”。
9、政府部门和学校采用委托培养人才的方式来完毕某项人才培养计划所购成的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
改正:“行政关系”改为“教育民事关系”。
10、教育法的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
改正:“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改为“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构成的”。
11、教育既是通过培养人才来增进社会的发展,又是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培养人,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的发展。
改正:“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的发展”改为“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1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以扫除文盲为发展目的的。
改正:“扫除文盲”改为“人的全方面发展”
13、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普通为4至8年。
改正“4至8年”改为“4至5年”。
14、硕士、博士硕士的修业年限各为2至3年,或各为4至5年。改正:“各为4至5年”改为“直攻4至5年”。
15、某些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经同意也可实施本科生教育或与大学联合培养硕士。
改正:“本科生”改为“硕士”。
16、学制系统内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制度的规定权限属于国务院或各高等学校。
改正:“各高等学校”改为“国务院授权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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