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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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运用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 犯罪政策是一种对特定社会犯罪反应的集中表现,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们应当在当前社会发展与犯罪增长的时代背景下, 将它置于刑事政策体系之中, 通过与其他刑事政策的比较, 明了其背景、定位、内容与重点。 首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比较, 涉及到如何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与“旧”。对此, 一派观点认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二者之间属于一脉相承, “宽严相济”本身并非一种新的刑事政策;另一派观点认为,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间形似而神不似, 属于新的刑事政策1。笔者认为,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这一观点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提出的新的刑事基本政策;第二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调整与修正。比较两个刑事政策可以发现, 虽然两个政策都包含轻与重、严和宽的内容, 但是不难发现它们其实是不同的两个政策。 刑事司法一体化:我国应对犯罪问题的基本经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是应对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汹涌浪潮而提出的, 而这一萌芽于革命战争年代的刑事政策, 单纯强调与犯罪作斗争, 而且更多地是从分化瓦解敌人的思路考虑处理犯罪问题, 所以具有较明显的对敌斗争色彩2。新世纪、新阶段,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对于犯罪这一复杂社会现象有了全面的、科学的认识;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走向完善, 我们对于应对处理犯罪问题以及相关问题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所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则有新的立意和新的思路。这一政策要求将犯罪问题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强调要着眼于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大局, 要致力于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目标, 要做到正确把握和科学掌握宽严和轻重的原则和尺度, 要运用综合手段遏止、控制和防范犯罪。 有利于“重宽缓”的倾向,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刑罚法的作用 已有学者研究发现, 在政策表述上,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是惩办在前、宽大在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是宽在前、严在后3。位序的变化在规范学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往往表明优先次序的差异与强调程度的不同4。而两个刑事政策表述方式的细微区别, 表明这并不是文字游戏, 而是反映了两个政策不同的重心所在。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侧重点是“惩办”, 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侧重点是“宽”。刑事政策的侧重点直接影响司法倾向。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指导下, 刑事司法处理案件总体上表现出明显的“重惩办”倾向, 而“严打”政策提出后, 这种倾向更为突出, “将惩办政策的一面张扬到一个极端”5。这种重惩办的倾向, 一方面表现在惩办犯罪尺度掌握严格, 例如“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可判可不判的判”。另一方面表现在宽大犯罪适用范围狭窄, 只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轻罪等少数犯罪。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 强调了“重宽缓”的倾向, 要求善于依法掌握司法尺度, 以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为出发点,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 而且宽缓适用范围并不限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轻罪, 而扩大到因民事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刑事犯罪。 其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方针的比较, 也涉及我们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严打”方针是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的, 是党和国家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 由司法机关为主要执行主体的、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以运动和战役形式存在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严打”方针是我国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浪潮的必然选择。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 “严打”方针成为我国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发生实际作用的刑事政策。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 “严打”方针具有当然性, 但是司法实践同样证明, “严打”方针具有局限性。因此, 当前, 党和国家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否定, 而是对“严打”方针的吸纳。也就是说, “严打”方针内容被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 其中“严打”方针主要精神就体现为“严”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 “严打”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重惩处。所以, 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对“严打”方针的放弃, 而是要求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 只有这样, 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 从而做到严中有宽, 更好地发挥“严打”的作用6。因此,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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