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范.pdfVIP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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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的通则、职责、验收移交条件、验收、移交。 本文件适用于达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其余县 (市)城区 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trafficsafety facility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设施,指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交站台、 防护设施等设施。 4 通则 4.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 4.2 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 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应投入使用。 4.3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 工、同时验收使用。 4.4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产品质量,不低于相关标准、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质检报告和项目合同的 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质保期应大于1年。 4.5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相互协调,不应相互遮挡,也不应被广告、灯杆和绿化物等物体遮挡。 4.6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5 职责 5.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 (不含PPP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移交至达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各县 (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5.2 达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国、省、县、乡、村、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工作,按照事权,由交通 运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国土资源等部门、辖区政府负责。 1 5.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 交工作由该单位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5.4 PPP项目中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验收通过后,移交至达州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列管,其余设施设备在运维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移交。 5.5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向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预建资料、竣工资料、审查意 见、项目质量检测报告; ——按期提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申请,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的现场核 验,并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在移交手续完成前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对于已有 管养部门养护的道路,建设单位占道时需负责占道期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 ——对验收移交后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等问题落实整改。 5.6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要职责包括: ——汇总计划验收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管养资金预算;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建道路工程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资料给予反馈意见; ——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现场实物核验,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 见。 6 验收移交条件 6.1 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6.2 应完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交安设施审查意见及项目移交前新出现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 内容。 6.3 应提供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4 涉电项目应同步接入市政电力系统。 6.5 涉网项目应出具网络通信部门的网络租用合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网络接入证明材料 (见附 录A)。 7 验收 7.1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业主单位验收申请函; ——包含项目竣工图纸、验收报告 (见附录B)、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查意见、整改意见等; ——现场交通安全设施竣工清单 (按照具体路段或点位分别提供); ——经过确认的变更资料; ——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 项目介绍;  工程量清单;  系统功能描述;  项目跟进及管理情况。 ——承诺书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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