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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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建设目标、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程序、 评价内容和评价结果等。 本规范适用于汽车销售服务组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规范的要求所开展的汽车品 质消费示范区的评价活动,其他汽车销售服务组织开展的相关评价活动可以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 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商务部令 〔2017〕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沪商市场 〔2022〕131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工 作的通知》 其它与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 建设目标 建设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目标是为全市汽车消费者打造市场主体聚集、服务独树一 帜、消费模式丰富、客户近悦远来和闻名遐迩的汽车消费示范商圈。 4 评价原则 4.1 规范性 评价机构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准确。 4.2 独立性 评价机构和人员与被评价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确保评价过程不受干扰或影响。 4.3 公正性 评价过程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被评价方提供的材料和客观现场,给予公正的评价得分和 评价结果。 5 评价对象 2 评价对象为上海市各行政区域内街、镇内包括不限于以下并不少于5家,且申报汽车经 销商数量不低于该申报区域汽车经销商总数量60%的区域。 5.1 汽车经销商聚集的商圈; 5.2 新车销售市场或汽车商贸园; 5.3 商业综合体的汽车体验、展示和消费场所等。 6 职责 6.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建设上海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领导单位,全面负责全市汽车品质 消费示范区的推进和实施,负责申报汽车消费示范区的审核和公告等。 6.2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作为全市的汽车销售行业组织,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委托, 成立评价机构,开展制定示范区评价标准,组织相关评价工作。 6.3 各区域所处街道、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协同辖区内各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汽车品质 消费园区的建设。 6.4 各区商务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负责各示范区申报的前期审核活动。 7 评价程序 7.1 评价流程包括评价申报、受理、自评、初评、现场终评、评价报告等,评价流程见图1。 3 图1 评价工作流程图 7.2 评价申报 7.2.1 街镇申报 满足条件的示范区所处的街、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经所在行政区的商务委员会或 经济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附录A 的要求填写 《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申报表》,经各区 商务委同意后申报。 7.2.2 企业填报 7.2.2.1 示范区内的各申报汽车经销商按照附录B填写《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企业评 价表》,作为街、镇申报材料的附件。 7.2.2.2 各申报汽车经销商应按评分要求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分数需大于或等于75分。 7.2.2.3 各申报汽车经销商应按评分项目的要求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和说明,包括图片、截 屏等。 7.2.2.4 证实性材料包括相关供应商销售区域的对照标杆材料。 7.3 评价受理 评价机构受理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于5个工作日对其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查,如有内容 缺损要求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符合性检查通过的,安排进入初评程序。 7.4 初评 评价机构选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附录B给出的评分规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打分。 7.5 现场评价 对初评通过的示范区,评价机构选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附B给出的评分规则, 赴申报主体的汽车经销商现场进行评价打分。 7.6 评分规则 7.6.1 每位专家独立评分,并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式,对申报示范区的每个企业的申报材料 和现场进行评价评分。 7.6.2 所有专家对申报示范区企业评价总分的算术平均分为最终评分。 7.6.3 初评得分权重为60%,现场评价得分的权重为40%。 8 评价内容 8.1 申报区域需基本满足以下条件 8.1.1 申报示范区自评合格数量大于申报区内汽车经销商总数的60%。 8.1.2 申报区域内建立消费维权机制,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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