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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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 9word.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 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 执业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⑵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⑷ 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⑵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⑵ 放射影像技师; ⑶ 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开展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 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 1 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 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或 CT 机等设备。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 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 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 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介入放射学与其他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 志: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 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 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 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 志和工作指示灯。 二、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单位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单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单位的放射介入学和x 线影像诊断项目; 省卫生直管单位的放射诊疗项目。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其他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其他 x 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将 放射影像诊断项目的许可和日常监管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 防治法》的要求,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防 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合 格后方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事项。 1. 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 ⑶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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