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期延长索赔报告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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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联系单 GD2893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 主送 抄送 事由:有关***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工期延长和费用赔偿有关事宜 有关***工期延长和费用赔偿的报告 承蒙贵司的信任,贵我双方才有机会在**开展了良好的合作,双方于9月2日订立了《**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CSCEC4hn-()009LHDS-总承包001】(下列简称土建施工合同),根据贵我双方订立的土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书、第四条、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0天(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拟从9月19日开始施工,至11月12日竣工完毕(本工期含外脚手架在完毕幕墙工作后方拆除的工期在内,本工期外排栅必须按照全立面考虑且需外墙幕墙工程完毕后方可拆除,但外墙幕墙工期超出计划工期,费用另行协商解决),截止本函件发出日7月4日止,机电工程、幕墙工程、公共精装修工程、室外市政工程、智能化工程、燃气工程、智能化系统设备工程、永久电梯工程等均未在总承包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间前完毕招标、提供甲供料及准时竣工,由**工程总进度计划横道图(详附件二)中能够看出,上述各专业分包工程的由贵司准许进场施工的时间及竣工时间已远落后于总进度计划横道图。针对以上工期延长事实,我司于9月24日、11月8日上报贵司编号为:CSCEC4hn—LHDS—YZ—012和CSCEC4hn-LHDS-YZ-017(详附件三、四)的函件,截止本函发出日7月4日,未收到业主对此函件提出回复及异议。由于贵司控制延后各指定分包工程定标时间、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对在建分部分项工程控制订板、甲供料、验收、不组织协调解决问题等方法在主观上延后工期,经我司规定贵司明确竣工时间,贵司迟迟未予明确,造成我司无法合理安排施工要素及资源,有关人工费、管理费、周转材料租赁费、板房租赁费用、塔吊及施工电梯租赁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维护费、水电费、办公消耗费用、经营费用、物价上涨费用等等有关费用将延工期的延长大幅增加,贵司应予合理赔偿给我司,以避免我司因承建**工期延长而造 签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时 成大幅度亏损。现我司根据现场状况及合同条款就有关**土建施工的工期顺延及费用赔偿规定叙述以下(本次工期顺延及费用赔偿时间截止于6月30日,后续延期将继续上报工期顺延及费用赔偿): 1。非乙方因素开工时间延迟产生的费用赔偿: 按照“**会议纪要(详附件九)暂定开工日期为10月18日,我司于9月10日开始组织布署劳动力、机械设备、物资、管理团体进场。由于贵司指定桩基分包单位的工程桩抗拔实验未完毕、抗浮锚杆检测未合格、核心筒围护构造坍塌、核心筒周边集水井及回填土施工进度缓慢等因素造成土建施工合同开工工期延后,直至11月25日桩基检测才完毕,总监理工程师于11月25日才下达开工令(详附件十二),造成土建核心线路的开工时间延后38天,造成我司施工成本增加,我司于10月25日及11月18日发送有关桩基及抗浮锚杆验收滞后影响施工及增加成本的函件(详附件十、十一),未收到贵司的回复及异议,贵司应赔偿我方在因非乙方因素造成的开工时间延迟所增加的施工成本为1079474元(详见附件一)。 2.非乙方因素主体构造工期顺延和费用赔偿: **工程于7月16日中标,合同工期拟从9月19日开始施工,至11月12日竣工验收,我司从9月6日进场施工后,我司按原招标文献、合同工期和开工指令的规定,与贵司有关管理人员共同拟定了主体构造(28层屋面)于6月28日封顶、1月5日备案验收的总施工进度计划(详附件二)。因**同一基坑内其它工程施工进度相对**较为大幅延后约六个月,贵司根据商业楼租售的市场形势及同一基坑内楼宇需要同时进行消防及规划验收、同时投 签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入使用的条件,贵司主管人员规定我司主体构造封顶延后三个月、总工期按合同工期延后六个月,贵司规定主体构造施工周期由原来5至6天完毕一层调节为9至10天完毕一层,属于核心线路的主体构造(封顶典礼于11月20日举办)实际工期比节点计划延后145天,对应砌体、抹灰、外脚手架拆除、幕墙、机电等安装工程工期均对应延后,贵司应予以总工期顺延145天,并赔偿非乙方因素造成我司在主体构造施工期间增加的施工费用为2111122元(详附件一)。 3. 非乙方因素总工期延后产生的工期顺延及费用赔偿: ***按土建施工合同,原计划开工日期为10月18日,竣工日期为1月5日(详附件二),现因贵司因素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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