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6篇:“自然状态”学说的观念史渊源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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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 6篇 内容提要: ? “自然状态”学说的观念史渊源 ? 谋杀幸福的N种方法 ? 浅析劳动法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 缺失问题 ? 村主任劝架劝出赔偿官司 ? 英国对狗伤人的法律管制 ? 网络语境下我同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利益平衡为论证展开范式 全文共43028 字 “自然状态”学说的观念史渊源 【摘 要】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 支配性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  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 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 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 相统一的结果。 关键词:自然状态 “伊壁鸠鲁悖论” 神义论 自由意志 启蒙理论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言:“自然状态”学说的迷思及其重构进路 在近现代西方主流的 治法律思想传统中,“ 契约论”构成了其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的基础原理和合法性基石。它是重要的、系统的和具有 传统的。“ 契约论有其真正的 ,或者说,它是一个真正的 性主题”。〔1〕而“自然状态”学说则是 契约论的逻辑原点和理论论证的起点。但问题在于,对于西方 治法律理论如此重要的一个基石性概念,“自然状态”的面相却始终有些模糊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它不但被用来作为不同 体设计论证的逻辑起点,而且它自身的实存性始终被措置于假设的层面。这对于重视合法性论证的很多现代 法治国而言,自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状态。 在启蒙运动诸位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思想家著作中,“自然状态”学说都受到了高度重视并被作为他们构建自己思想体系的在逻辑起点。然而,在这些思想家的著作中,“自然状态”却并非一个无须论证的具有明见性的公理或自然事实;在很大程度上,“自然状态”不过是一个很少得到认真论证、也很少被认为是具有确定性含义的“假设”而已。在启蒙思想的先驱霍布斯那里,人与人之间呈现 状态的“自然状态”不过是“人类自然 的必然结果”,是从人性中推导出的结论。〔2〕以至于评论家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虚构或假象的模型,它只是用来表明,如果没有 府,人类可能会(或者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状态;而契约所描绘的则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可能会(或应该会)普遍接受的条件。” 〔3〕洛克在论及自然状态时,则使用了如下颇为纠结的文字:“我并不怀疑这对于某些人似乎是一种很怪的学说”。〔4〕启蒙与理论所设想的自然状态,自霍布斯为发端,从来就是描述原子式个人存在状况的前 意义上的理论构造,如果像洛克、普芬道夫那样,可以将自然状态看作是 出现以后的一种人类生活类型的实存,就不仅失去了启蒙理论所诉求建构一种全新的 起源学说所必须的逻辑前提的价值,而且会人为地创造一种只能起到混淆概念含义的理论赘物。由此,从启蒙理论自身的逻辑出发,“自然状态”被认为只能是一个服务于“ 契约论”的必要理论假设或条件:“在 契约中公民或 治 的制度被设计为保障既存的道德 和义务。对于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洛克而言,自然状态,无论是作为 的还是假设的,都是一种受控于上帝的自然法的 条件。” 〔5〕而到了边沁创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之际,则已经不再需要“自然状态”这样的理论前提了,于是整个近代自然法体系都被斥为“毫无意义的而使人容易走上歧途的邪说”。〔6〕可想而知,在此情境下,“自然状态”这一理论假设的荒谬性亦是自不待言。 如果自然状态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为了构建近代 法律制度而对人类所处的前 状态所作的一个难以令人信服的主观假设,则人们必然就会追问:为什么代表着现代 先进制度设计的法治与宪法制度竟然是以一个如此孱弱的假设为基础?为什么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制度设计竟然会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为什么这样一个看起来“很怪的学说”,会被如此众多的启蒙思想家不作深究地用作了各自理论体系建构的逻辑前提?有关“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现状不由得不让我们陷入迷思之中,我们必须在理论上重新寻求合理的切入路径,对之进行深入的追究并作出新的解释。 但什么样的切入路径才是重构“自然状态”学说合理性的恰当进路?既然启蒙运动的思想大师们集体地选择将“自然状态”作为了他们理论建构的前提性概念,“自然状态”就绝非是思想家“头脑风暴”的偶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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